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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发术诉尹克琴、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发术,尹克琴,倪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谭发术,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克琴,女,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倪伟,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发术诉被告尹克琴、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发术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发术以“其已与被告尹克琴、倪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发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谭发术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