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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严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商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2010年8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2010年8月27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建丽,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某某,乳名严六,绰号六蛋,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县丰集乡三里庙村祝湾组。曾因犯盗窃罪,1987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1990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次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2010年8月1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2010年8月27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严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丽、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农历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与方某某一同到被告人雷某某家中,以180元的价格购买雷某某家中存放的1包炸药(3千克)和10支雷管使用。2、2010年农历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到被告人雷某某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帮助方某某购买雷某某家中存放的2包炸药(6千克)和20支雷管。2010年8月14日凌晨,方某某使用从雷某某处购买的部分炸药和雷管制成爆炸装置,在本县城关镇西正街居民王某某家中引爆,造成方某某本人及王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妻子受伤的严重后果。鉴于被告人雷某某、严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为此请法院依法判处。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辩称,是严某某讲要炸屋地基才卖的炸药,自己也没有混钱。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雷某某卖炸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故意不明显,相对作用小,认罪态度好,不构成情节严重,请法庭酌情从轻判处。同时向本院提供鲇鱼山乡新华村关于雷某某平时表现及请求从轻处罚证明一份。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陈述,请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九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与方某某到被告人雷某某家中,严以炸屋地基为名,以180元的价格购买雷从事爆破员工作购买剩余的、存放在家中的1包炸药(3千克)和10支雷管。2010年农历六月的一天晚上,严某某又到雷某某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帮助方某某购买雷存放家中的炸药2包(6千克)和20支雷管。2010年8月14日凌晨,方某某使用从雷某某处购买的部分炸药和雷管制成爆炸装置,在本县城关镇西正街居民王某某家中引爆,造成方某某本人及王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妻子邓群受伤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严某某供述:我给雷某某叫小姥爷,他是爆破员。2009年农历八月份,方来子(指方某某)说他们准备炸老坟(盗墓),问我能不能找到炸药。九月份的一天,我就和方来子一块到雷某某家,我说我要炸屋地基,让雷某某卖点炸药和雷管给我,雷问要多少?我说要1包炸药和10个雷管。雷就把这炸药和雷管给我了,我付180元。方来子直接把药和雷管都带走了。还有一次大约是2010年农历六月底,方来子到我家又让我再帮买2包炸药和20支雷管,说炸老坟,给我500元钱。我到雷某某家,雷把2包炸药和20支雷管给我,我给他400元,把药和雷管带回了。这次我也说是炸屋地基子。剩下的100元又给方来子了。我帮方某某买炸药是他说炸老坟混到钱了给我买点烟吸。到2010年8月14日早上,我听说方来子跟别人发生矛盾,自己绑上炸药把对方和自己都炸死了。我一听知道坏事了,后我到龚某某和许某某家。今天(2010年8月16日)早上坐车被抓住了。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我有爆破员作业证,闲时从事爆破。大概6月下旬,我申请购买了400支雷管和4件炸药,(后)在新华村吴某某的工地上炸水井用了大概2件多炸药,200多支雷管,剩下的都放在家里。大概农历六月底的一天晚上六七点钟,严六(指严某某)到我家,说他想买炸药和雷管炸屋地基。我想要是炸屋地基子也没啥事,另外这两年我家困难,借这机会卖点炸药挣点钱,每包能挣30多块钱,我卖2包炸药(六千克)和20支电雷管给严六,收400元钱。去年(2009年)不冷不热时,严六和一个人到我家找我,说他朋友要打井,我卖了1包(三千克)炸药和10支雷管,收180元。3、证人熊XX的证言证明:我丈夫雷某某是爆破员,平时给人打井。他平时批回来的炸药放在一楼卫生间,雷管锁在卧室的保险柜里。严某某到我家去过两次,2009年冬月去一次,第二次去走时手里用塑料袋包着什么东西拿走。他走后,我跟丈夫说“不要跟他缠,炸药和雷管很危险,你卖给严某某放心吗?出事怎么办?”,当时丈夫没有回答我。4、证人雷XX的证言证明:我父亲雷某某有爆破员作业证,平时也给别人打井、爆破。大约半个月以前(询问时间为2010年8月14日),有个男的到我家找我爸,他让我爸拿点炸药给他用,说是炸屋地基子用。吃过饭后我爸从屋里拿了3、4包炸药出来,装在一个蛇皮口袋里带走了。我爸还跟这个人说雷管是电管,让他用的时候注意点。这个人后辩认是严六,给我爸喊小姥爷。他有事才去我家。去年还去过两次,第一次他带一个人去俺家买炸药,100多块钱的。和他一起去的人我也不认识。5、证人龚XX、许XX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14日及8月15日,严某某在2010年8月14日城关镇西正街爆炸事发后先后到两家去过。6、证人杨XX、刘XX、金XX的证言均证明:严某某在去年冬月请三人帮修水井,未爆破施工。7、证人熊XX的证言证明:其不知道丈夫方某某平时干什么及炸药情况。我家和王必进家曾发生过矛盾,后来出了这个事(指2010年8月14日本县城关镇西正街爆炸一事)。8、证人孙XX的证言证明:听说过方来子名字,但不和他来往,不知道盗墓情况。9、证人蒋XX的证言证明:严某某平时表现不太好等基本情况。10、证人马XX的证言证明:商城民爆器材公司销售雷管及编码情况。11、雷某某对严某某的辩认笔录。12、民爆器材产品出入库台帐、出库通知单及该单位出售的爆炸品为粉状乳化炸药,属于炸药的一种的证明。13、雷某某的爆破作业人员作业证复印件。14、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商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8月14日本县城关镇西正街爆炸一事致二死一伤情况。15、证人吴XX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让雷某某在自办的养鸭厂打井,不知道雷用了多少炸药和雷管。16、本院(1987)商刑初字第27号及(1990)商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对严某某两次判刑情况。17、被告人雷某某及严某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严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严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药罪。两被告人非法买卖粉状乳化炸药9千克和雷管30支爆炸物并造成王必进、方某某死亡、邓群受伤的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关于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雷某某为牟利非法出卖爆炸物的事实清楚,该行为无论是否牟利均系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买卖的行为。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鉴于本案无论从两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数量或造成二死一伤的结果看,均属情节严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严某某介绍买卖爆炸物,以共犯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九)项、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尧审 判 员  赵开友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