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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吕国柱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柱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国柱,绰号“安徽老二”、“小柱子”。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晨。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国柱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赵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国柱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下午,王树学(已判刑)在嘉善县姚庄镇老街一赌场里与人发生纠纷时,吕国永(已判刑)欲予以制止未果,遂与王争吵,继而互殴。被人劝开后,两人均不服气。吕国永即打电话给被告人吕国柱(系吕国永弟),要求其纠集人员教训王树学。被告人吕国柱随即纠集了赵李刚(已判刑)等人赶至姚庄,与吕国永一伙汇合。吕国永并购买木棒分发给被纠集人员作为斗殴械具。而王树学在获知吕国永正在纠集人员赶至姚庄准备打架的情况后,随即伙同王树堂及其他人员纠集了赵永强、黄振振、徐号、张严严、黄晓东、王海峡、王树立(均已判刑)以及黄帅等二十余人,准备好了砍刀、钢管等斗殴工具准备斗殴。其后被告人吕国柱伙同吕国永等人率纠集的十多人持木棍赶至嘉善县姚庄镇农贸市场门口前马路上,与王树堂、王树学为首纠集的持砍刀和钢管的一伙展开械斗,互相撕杀。在斗殴过程中,王树学被殴致双手尺骨骨折;赵李刚被砍致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骨折和肌腱断裂;吕国永全身多处刀砍伤、肌腱断裂;被告人吕国柱本人也被多处砍伤、肌肉断裂。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吕国柱及王树学、赵李刚、吕国永在此次斗殴中所受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此次大规模持械聚众斗殴在姚庄镇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国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吕国永、赵李刚、王树学、王树堂、王树立、王海侠、赵永强、黄振振、徐号、黄晓东、张严严供述,证人张守国、李陈晨、冯福明、肖斌斌、戴标、郭先明、陈国超、盛阿二、杨文超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体损伤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国柱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整个聚众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吕国柱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其不是本案的发起者。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国柱伙同他人纠集多人进行大规模持械聚众斗殴,并致四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国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国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