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华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胡甲与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甲,郑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华民初字第84号原告:周某某。原告:胡甲。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原告周某某、胡甲与被告郑某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胡甲诉被告郑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周某某之夫、胡甲之父胡乙装修的华埠镇兴华街126号的店面房,系陈某(郑某某妻子)租赁经营开服装店,郑某某并非实际经营者。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胡甲起诉被告郑某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以被告郑某某系该店的雇主为理由而进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与本院查明事实不一致,郑某某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胡甲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勤人民陪审员 张金梅人民陪审员 方荣香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清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