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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兴波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张锋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5号原告:罗兴波,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建兴路48弄45号。代表人:毛益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锋桥,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波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张锋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锋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波撤回对被告张锋桥的起诉。审 判 员 陆潇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