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宁县盘克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宁县盘克镇。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