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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宁县盘克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宁县盘克镇。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