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谭成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兴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成文,男,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0)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成文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胥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初,被告人谭成文伙同文保(在逃)、杨信林(在逃)、韦某某(被贵阳警方抓获)四人,密谋到北方采用以外币兑换的方式实施诈骗,四人事先准备了假英镑、用冥币制成一捆人民币,前往西安市实施诈骗,在西安没有得手后便将目标转移至兴平市。由谭成文扮演出车祸需用英镑兑换人民币的人,负责与被害人搭讪;杨信林扮演在兴平承揽工程的男子,假装与被害人一起兑换英镑;文保扮演银行工作人员,韦某某负责望风接应。同年7月5日中午,四人来到兴平市,谭成文扮成跑长途车出车祸的人,在兴平市兴化技校西侧以听不清对方口音为由让路过的被害人刘某某帮忙接听电话,刘某某帮忙找到了电话中要找的杨信林。杨信林称自己并非谭成文所找的其父亲的战友,手机是从该人处转让的,但是知道该人的住址,谭成文便请求杨信林带自己去找这熟人借钱,杨信林称自己路不熟,便要刘某某带路,三人乘车来到兴平粮贸大厦楼下,杨信林独自寻找后谎称人不在。谭成文便假装可怜,称急需现金,提出自己有3万元英镑,想兑换成人民币,杨信林说自己在银行有熟人,可以帮忙。便让刘某某拿着谭成文的一张1000元英镑和自己来到了化建酒店对面。经杨信林电话联系,见到了从中国银行出来的乔装成银行工作人员的文保后,文保称1000英镑可以兑换10400元人民币,但是要用他的一个女客户的名义才能兑换。在回去的路上,杨信林对刘某某提出告诉谭成文说1000英镑可以兑换10000元人民币,其中400元差价由他和刘某某私下分了。见到谭成文后并告知,谭成文说自己要兑换30000元英镑,提出要有300000元人民币抵押才能将英镑给杨信林去兑换。杨信林将自己事前准备的一捆假人民币交给谭成文,谎称是80000元,然后提出让刘某某也拿一些,被害人刘某某回家取来存折。谭成文谎称说自己累了,三人便到南十字宜家宾馆开了108房间。刘某某和杨信林先后在南关东路、槐里路建设银行等地方共取款170000元。将钱全部放在宜家宾馆108房,谭成文将30000元假英镑交给杨信林去兑换,自己与刘某某在房中等候。期间杨信林打电话说已经兑换好了,要刘某某去银行冒充女客户签字才能领款。刘某某便去银行签字,到了银行后未见到杨信林,电话也无法拨通,再返回宜家宾馆时发现钱和谭成文都不见了,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之后谭成文、杨信林、文保、韦某某四人驾车返回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谭成文分得赃款4万元,已被全部挥霍。被告人谭成文已退回被害人赃款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谭成文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谭成文出生等个人基本情况。2、兴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谭成文诈骗一案于2010年7月5日由兴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3、兴平市公安局兴公刑拘字(2010)274号拘留证,兴公刑逮字(2010)194号逮捕证,证明谭成文于2010年7月31日被拘留,2010年9月3日被逮捕。4、抓捕经过,证明兴平市公安局干警在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配合下在都匀市红旗宾馆408房内将谭成文抓获。5、被告人谭成文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证明了被告人谭成文诈骗的事实。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骗的事实。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6日,兴平市南十字宜家快捷宾馆的监控视频资料中显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此登记过住房。8、兴平市宜家快捷宾馆住房登记单,证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0年7月5日登记过住房。9、同案犯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到陕西省兴平市来过。10、提取通知书及银行交易单,证明被害人取款的事实。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辨认谭成文系诈骗她的人,及证人任某某辨认谭成文系兴平市南十字宜家快捷宾馆监控视频资料中与被害人登记过住宿的人。12、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作案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当庭已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谭成文已向被害人刘某某退回赃款30000元,并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罚金已交20000元,其余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费 征审判员 牛美迎审判员 任 赓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