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83号原告:潘某。被告:谢某甲。原告潘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令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于2008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谢某乙。夫妻婚前互相了解不足,性格脾气不熟悉,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当掉家里的物品,双方经常因被告赌博发生争吵、打骂,原告长期住在自己父母家中。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谢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有赌博行为的事实。被告谢某甲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谢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案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谢某乙。婚后因被告赌博问题,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以来,虽因被告参与赌博等问题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被告改掉赌博恶习,原、被告之间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据不足,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尚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