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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