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涂某某、杜某、袁某、杜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杜某,袁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男,1987年2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男,1981年8月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杜某、袁某、杜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杜某、袁某、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涂某某、杜展在咸阳市汇通十字金泊游戏厅,由袁某担保借给赵某高利贷8000元用于赌博,后因赵某赌博输光无钱还债。10月11日凌晨4时许赵某被涂某某、杜某、袁某三人带至咸阳市摩登时代酒店8532号房间拘禁,让赵炜某想办法还钱。10月11日早上涂俊某某、杜某打电话叫来杜某帮忙看管赵某,四人轮流睡觉看管拘禁赵某至10月12日16时许被公安干警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某、杜某、袁某、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抓获、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住宿登记表、被害人赵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杜某、袁某、杜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杜某、袁某、杜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涂某某、杜某、袁某、杜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常保民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健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