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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案号:(2010)浙温民终字第1823号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郭某。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告黄某甲、被告杨某于1997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原告于2009年9月8日起诉至苍南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不予准许。另外被告出具借条的债务合计50000元。其中欠纪某20000元,欠彩弟10000元,欠陈某20000元。原判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某琐事发生纠争,致使夫妻感情逐趋冷淡,同时又未能及时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曾经于2009年9月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调解未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子女,且该子女黄丙也愿意跟原告生活,故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负担子女抚养费并无不妥,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60000元债务,被告承认50000元,该50000元双方共同负担,原告另外主张的40000元可以另行处理。被告主张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因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又予以否认,不予支持。被告另外主张的共同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该债务可以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遂判决:一、准许黄某甲与杨某离婚;二、婚生女黄丙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欠纪某20000元、欠彩弟10000元、欠阿雪2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双方共同偿还;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于甲称: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直没有分居,感情亦一直很好。被上诉人黄某甲先后两次提起离婚并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被上诉人的私心杂念思想严重,想侵吞集体分给家某的套房而起诉离婚。二、关于乙的债权债务问题。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20万元,其中包括被上诉人起诉时提出的10万元中的9万元。原审判决对于另外4万元没有认定不合理。三、关某某妻共同财产问题。位于苍南县××村××号房屋属于某妻双方共同财产,有据可查;即使如被上诉人辩解所称该房屋系被上诉人的父母财产,但被上诉人的父母现已去世,该房屋应属于被上诉人的法定继承的财产,故也属于某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离婚请求,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黄某甲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吵架,且不关心子女,经常出去赌博,欠下赌债达20万元并因此被公某某关拘留。该20万元的欠条是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名义所写,均属于赌博所欠的债务。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至于上诉人主张的苍南县××村××号房屋,上诉人在以前二次庭审中均没主张是共同财产。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核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黄某甲第一次起诉请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予以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且被上诉人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等事实,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某对此提出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审法院判决中认为另行处理的40000元,上诉人在本案二审审理中亦同意可另行处理,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另行解决。至于上诉人主张分割的苍南县××村××号房屋,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上诉人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 真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天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