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殿臣与解湘华、胡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殿臣,解湘华,胡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51-1号申请人韩殿臣。委托代理人韩鲁东。被申请人解湘华。被申请人胡博,成年。申请人韩殿臣因与被申请人解湘华、胡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被申请人解湘华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解湘华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