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军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医生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峰,男,1969年02月24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军峰驾驶大货车沿西兰路由东向西行至毛村附近时,与由北向南王俊亭骑的自行车相撞,致王俊亭及后座的豆南霞受伤,豆南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军峰逃逸。经秦都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峰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俊亭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死亡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军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魏书群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扬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