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52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张某某、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张某某;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5223号原告廖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路××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委托代理人来某某。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家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廖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廖某某诉称:原告的车辆因2010年11月6日9时的交通事故受损,造成的合理损失有修理费865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500元、贬值损失2300元,共计13450元,现起诉请求由被告方予以赔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张某某、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辩称:1、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本案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理应由保险公某予以赔偿,张某某系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于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活动。3、修理费无异议,其余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被告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案肇事车辆向我公某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某愿意在保险合同××财产损失××内进行赔付;诉讼费,依据保险公某约定,保险公某不负责赔偿。3、修理费无异议,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保险公某不予赔偿,误工费及交通费因本案系纯财产损害赔偿,依据司法实践不予赔偿。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6日9时,张某某驾驶皖j×××××号车辆与同方向左转弯的廖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廖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皖j×××××号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共计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责任期间。被告张某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于被告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修理费票据、修理清单、挂靠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修理费865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某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皖j×××××号车辆已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某要求在各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本院不予支持。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而不在于履行利益的实现,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原告主张贬值损失超出了侵权赔偿的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及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廖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865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廖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交纳68元,由廖某某负担43元;张某某负担25元,黄山市××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沈家庆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伟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