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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宁立新与安国双、张丽娟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立新,安国双,张丽娟,马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宁立新,女,1969年4月2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双,男,1947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孙海燕(系安国双的儿媳),女,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张丽娟,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马壮,男,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立新与被告安国双、张丽娟、马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立新以其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立新负担。审 判 员  邓恒岩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