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曼与焦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曼,焦红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曼。委托代理人:宋丽杰、许国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红星。委托代理人:施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曼与被告焦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曼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曼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