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区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曼与焦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曼,焦红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曼。委托代理人:宋丽杰、许国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红星。委托代理人:施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曼与被告焦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曼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曼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