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桐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正芳等51人与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正芳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保字第2-1号提请人桐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杨正芳等51人。被申请人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凤栖西路广华路12号(b)标准厂房2-3层。本院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2011)嘉桐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所属的价值300000元内的财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杨正芳等51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杨正芳等51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二、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战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