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通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通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255号原告骆某某。被告通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为与被告通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已减半),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金林响人民陪审员 贾惠青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