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夏某、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13号原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休宁县。1999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罚款1500元;2000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限期戒毒;2001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休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限期戒毒;2004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8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辩护人彭正茂,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暂住黄山市屯溪区。2005年3月因偷窃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歙县人民法院审理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歙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某、黄某均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夏某、黄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黄某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夏某、黄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刑适当。现上诉人夏某、黄某自愿撤回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黄某撤回上诉。歙县人民法院(2010)歙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群审 判 员 宣庆龄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梨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