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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82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杨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杜玉明审 判 员  马如君人民陪审员  邵建海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