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工程公司,杨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此案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发生的纠纷,与某工程公司无关,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筑工程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孟立军审判员 韩凤才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