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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工程公司,杨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此案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发生的纠纷,与某工程公司无关,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筑工程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孟立军审判员  韩凤才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