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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智安,男,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符某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0元,剩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仓仓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