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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27-1号原告:乌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银行存款30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或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