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27-1号原告:乌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银行存款30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或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