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法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黄楚雄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楚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陆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楚雄,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1)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楚雄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楚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楚雄与同案人郑某跃(另案处理)于2010年9月18日下午5时许携带西瓜刀驾驶摩托车窜至金厢镇山门村一带物色作案对象,当在金厢镇竹桥村路口候车亭,见陈某忠及其妻子庄某纯驾驶摩托车在候车亭内避雨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黄楚雄与同案人郑某跃用西瓜刀架住受害人脖子进行威胁,劫取其一辆红色豪爵125C“太子”摩托车、手机二部及现金人民币250元,随后,被告人黄楚雄逃至金厢镇水产海边时,被群众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楚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楚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楚雄伙同同案人郑某跃(另案处理)携带西瓜刀驾驶摩托车窜至金厢镇山门村一带伺机作案,在金厢镇竹桥村路口候车亭时,发现受害人陈某忠及其妻子庄某纯驾驶摩托车在候车亭内避雨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黄楚雄与同案人郑某跃用西瓜刀架住二受害人脖子进行威胁,强行劫取红色豪爵125C“太子”摩托车一辆、手机二部及现金人民币250元,劫后,被告人黄楚雄及同案人驾驶摩托车各自逃离现场。被告人黄楚雄逃至金厢镇水产海边的地方被群众抓获归案。赃物红色豪爵125C“太子”摩托车一辆已归还受害者。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125C豪爵太子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陈某忠、庄某纯的报案陈述:2010年9月18日下午3时55分许,陈某忠、庄某纯驾驶摩托车在金厢镇竹桥路口候车亭避雨准备驾车离开时,有二名男青年各抽出一把西瓜刀,分别架在陈某忠、庄某纯的脖子说:“抢劫,把东西拿出来。”并伸手掏陈某忠、庄某纯的裤袋,搜走现金约250元及诺基亚和索尼爱立信手机各一部。劫后,那二名男子分别骑摩托车逃离。庄某纯路上开来一部轿车,将车拦住告知被抢劫摩托车,并借电话报警,然后追赶那二名男子,在一家海鲜餐厅门口追上抢劫的男子。那男子弃车逃跑,经群众协助将那男子抓住。另一男子被逃脱。经照片辨认:陈某忠指认第五组9号(黄楚雄)就是持刀搜身并抢走其摩托车的男子,指认第三组7号照片(郑某跃)是持刀搜其妻子庄某纯身并逃跑的男子。庄某纯指认:第二组9号照片(郑某跃)就是持刀抢劫并逃跑的男子;指认第四组6号照片(黄楚雄)是持刀抢劫摩托车后被群众抓获的男子。2、证人彭某的证言:2010年9月18日下午3时40分许,其坐公共汽车准备回家,发现面前有人喊抢劫,有一部白灰色“的士”在追两部摩托车,白色“的士”开到水产大门前面拦住红色太子摩托车,另一部摩托车往金厢中学方向开走了。红色太子摩托车倒路边后,那男子往金厢开发区海边跑,其下公共汽车喊“抢劫”,尔后,那名男子被渔民抓住,并由同志带回派出所。经照片辨认:指认第六组5号(黄楚雄)就是现场被群众抓获的男子。3、证人陈某的证言:2010年9月18日下午4时许,其开出租车经竹桥路口的候车亭时见一男一女拦车,并称前面两名男子抢他们的摩托车,其见前面两名男子各开一辆摩托车,其中一名手里拿着刀,便叫他们上其车追,在金厢圩水产门前将其中穿红色上衣的男子截停,那男子被截停后弃车往海边跑,其边追边叫被抢的男子包抄,周围的群众也上来将抢车的男子围住。尔后,那男子被派出所同志带走。经照片辨认:指认第七组9号(黄楚雄)就是现场被群众抓获的男子。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平面图。4、陆丰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陆价鉴〔2010〕12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抢的125C豪爵太子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6、被告人黄楚雄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照片(郑某跃)就是抢劫后逃跑的同案人“包公”。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楚雄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楚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 安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郑源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