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机械××司、宁波市××队等与宁波××何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机械××司,宁波市××队,宁波市××机械××司、宁波市××队为与被告宁,宁波××何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886号原告:宁波市××机械××司。××镇××房村。法定代表人:陈甲。原告:宁波市××队(合伙企业)。住所地:宁波市××区××镇庙戴村。代表人:蔡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谷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宁波××何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何镇××坑村。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原告宁波市××机械××司、宁波市××队为与被告宁波××何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机械××司、宁波市××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何彩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市××机械××司、宁波市××队共同起诉称:2010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定作加工、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告)委托乙方(即两原告)加工制作并安装型号为kqs1000kg/0.13-asw2层2站2门的升降机一台,合同总价款为4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10000元,安装结束后支付25000元,余款10000元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还约定款未付清前,货物所有权仍归原告;双方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0年6月12日取得合格证。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宁波市××机械××司、宁波市××队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产品定作加工、安装合同、合格证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宁波××何彩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因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加工义务后,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约支付报酬。现被告拖欠加工费,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何彩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机械××司、宁波市××队加工费人民币25000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宁波××何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