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乾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魏立荣与马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立荣;马世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乾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魏立荣,男,1954年3月3日生,汉族,住乾县王村镇上官西村,农民。被告马世忠,女,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乾县王村镇马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魏立荣马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立荣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