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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泉民监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港龙装饰材料厂、福建省泉州佳宝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连云港市港龙装饰材料厂,福建省泉州佳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泉民监字第3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市港龙装饰材料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柳广泰,厂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佳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园区E座。法定代表人黄进才,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连云港市港龙装饰材料厂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佳宝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4日作出(2007)泉民终字第236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