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法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吴小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小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海法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小谋,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2003年9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减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如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谋将从陆丰市购得的毒品海洛因带回海丰县可塘镇的家后分成小包(每小包0.0331克),除自己吸食外,将每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在可塘镇新民街贩卖给章某、甘某、梁某、赖某等吸毒人员共10次,每次1小包,共重(0.331克)。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吴小谋在可塘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5小包及1小袋。经检验,在吴小谋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5小包及1小袋,5小包净重0.1656克;1小袋净重0.476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小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谋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小谋提出只贩卖毒品1次给章某。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谋将从陆丰市购得的毒品海洛因带回海丰县可塘镇的家后分成小包(每小包0.0331克),除自己吸食外,将每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在可塘镇新民街贩卖给章某、甘某、梁某、赖某等吸毒人员共10次,每次1小包,共重(0.331克)。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吴小谋在可塘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5小包及1小袋。经检验,在吴小谋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5小包及1小袋,5小包净重0.1656克;1小袋净重0.476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吴小谋的供述,我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但是我毒瘾很大,且在可塘镇认识的人也较多,我记得今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我在可塘镇的老房屋内吸食海洛因时,下可塘村章某打我的电话130××××9396,说要过来我家,随后就过来了,与我一起吸食海洛因。事后,就拿走一小包,并扔下50元给我,说要带回家去吸食,说完就离开了。2010年9月9日我在家中就被抓获了,并被缴获海洛因5小包及2小块。2、证人甘某证言,我所吸食的毒品海洛因有一部分是向可塘镇1名男子购买的,我是通过拨打那名男子的电话130××××9396与其相约到可塘镇一老房屋进行交易的。我于2010年8月7日左右先后在可塘镇老房屋向那男子共购买过3次,每次1小包,每小包30元,合计重量为0.13克。经辨认,指出吴小谋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男子。3、证人章某证言,我是拨打吴小谋的电话130××××9396与吴小谋相约到可塘镇新民街吴小谋老厝与其交易的。我于今年8月28日左右向吴小谋购买过1次,1小包,价值50元,重量为0.075克。经辨认,指出吴小谋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4、证人赖某证言,我是通过拨打吴小谋的电话130××××9396然后到可塘镇吴小谋的家中(可塘镇新民街)进行交易的。我于2010年8月29日左右先后向吴小谋购买过2次,2小包,每小包20元,合计重量为0.06克。经辨认,指出吴小谋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5、证人梁某证言,我是从路边的小纸条得知那名男子的电话然后就拨打其电话130××××9396相约到可塘镇新民街那名男子的住处进行交易的。我于2010年8月2日左右先后向那名男子购买过4次,每次1小包,每小包30元,合计重量为0.2克。经辨认,指出吴小谋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6、证人李某证言,我知道(吴小谋)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我听吴小谋说,他从陆丰市买下来成块的海洛因后,回到家里(可塘镇)再打碎分成20元、50元每小包,再电话联系后,吸毒人员前来其家里交易。7、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可疑毒品5小包及1小袋,号码为130××××9396手机1部。8、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毒品照片证实。9、海丰县公安局出具“抓获经过”,证实抓获吴小谋的经过。10、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吴小谋是1971年9月22日出生。11、释放证明书,证实吴小谋于2003年9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减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12、汕尾市公安局出具的汕公刑鉴化字(2010)第098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在吴小谋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5小包及1小袋,5小包净重0.1656克;1小袋净重0.476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谋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小谋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小谋提出只贩卖毒品1次给章某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小谋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小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伟忠审判员 李捷辉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浩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