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4号原告常某,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办陶家村(田鲍堡村)二组村民。被告杨某,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办陶家村(田鲍堡村)二组村民。原告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理,并查明如下案情:原被告于199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生活。1996年9月10日原告生男孩取名杨粤豪,1997年1月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起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引起纠纷。原告于2006年至2010年春节前曾去国外打工,2010年春节后回国双方关系并未得到缓和。被告曾于2010年4月诉至我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又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其他问题上均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常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被告无财产争议。男孩杨粤豪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减半后的诉讼费150元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诉讼费。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