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方某某与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与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杭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48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某某诉称:2010年8月28日,原告委托其儿子方某与被告订立委托加工合同两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0746款号服装3372件,单价每件30元;加工92251x款号服装1876件,单价每件14元。2010年9月28日,原告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将服装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支付部分加工费某尚欠原告81264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报酬81264元。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方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欠条一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进行服装加工,2010年1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报酬81264元,并约定该款在同年12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在同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在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41264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欠条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进行服装加工。2010年1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报酬81264元,并约定该款在同年12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在同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在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41264元。后双方再次约定同年12月10日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20000元在同年12月15日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报酬81264元属实,被告未按期支付承揽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方某某承揽报酬81264元。如果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由杭州××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183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