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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雷,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雄,男,出生于1988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市沸之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伟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