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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景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系陈某甲之母),教师。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抚养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景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详见通知书)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履行义务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何 曾审判员  程玉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