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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79号原告:张某,2011年1月12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朱斌。被告:吕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曦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因病于2011年1月12日去世,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已由张某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