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79号原告:张某,2011年1月12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朱斌。被告:吕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曦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因病于2011年1月12日去世,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已由张某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燕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