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莲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2009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0)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3月2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陕A6XX**号面包车沿大庆路由东向西行使至丰登路口东侧,驶入北侧非机动车道,撞到该车道内由东向西行使的被害人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致徐某倒地受伤。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系被行使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田某已与被害人亲属就被害人徐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有公安交警莲湖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查表、被告人田某的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田某认罪、悔罪,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月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宁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