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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滕奕军、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奕军,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奕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贵潮。上诉人滕奕军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滕奕军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奕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奕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滕奕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