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金民初字第65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10余天,原、被告便一起到泉州做业务。到泉州后,被告并非做业务,而是天天上网吧,且不断向原告要钱。原告没钱,被告便向原告父亲借款5000元。借款后,被告依旧不务正业,天天去网吧。被告实在无法与原告相处,之后便单独一人回苍南。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经常一个人外出,无法联系。为此,双方关系越来越疏远,且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农历1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债务5000元(欠原告父亲)由双方共同负担。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人口信息二份,用于证明被告及儿子的身份情况;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原告陈某当庭提供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父亲借款5000元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李某甲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原告陈述的结婚、儿子出生时间以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等是事实,其他均不是事实;2、原告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不照顾家某和孩子,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被告同意离婚;3、被告方某意抚养婚生子,但抚养费依法应由双方共同承担;4、共同债务5000元不是事实,被告并没有向原告的父亲借款5000元;5、家某生活及儿子的抚养费都是被告支付,被告向亲戚朋友借款5万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该款被告将另案起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且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于原告当庭提供的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被告认为该回单没有信用社盖章,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回单显示交易性质是卡续存,并不能证实是原告父亲将钱存入被告账户内;即便是原告父亲将钱存入被告帐户内,也不能证明被告有向原告父亲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份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并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目的,故本案对原告提供的该份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的证明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近来,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了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也表示同意,且儿子现在被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应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由被告抚养为宜,但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5000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甲子女抚养费50000元;三、原告陈某享有每月探望儿子李某乙二次的权利,被告李某甲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某暴力或虐待、遗弃家某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其他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797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