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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