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