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龙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吴甲、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商初字第5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甲、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吴乙的起诉。审判员 袁海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