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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龙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吴甲、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商初字第5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甲、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吴乙的起诉。审判员  袁海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