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x盗窃罪佟必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佟必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曾用名徐XX,女,1991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邢台市冶金生活区,捕前暂住西安,案发前系西安XX学院学生。2010年9月23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佟必昌,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大港区,无业。捕前暂住西安市。2010年9月23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欢犯盗窃罪、被告人佟必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欢、佟必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2日13时许,住西安XX学院南区X号楼X室的被告人徐X,趁宿舍无人之机,窃取舍友叶某1的联想3000G430笔记本电脑一台、朱某的华硕F83CR笔记本电脑一台、顾某的华硕F83VF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400元。同日14时许,被告人徐欢找到被告人佟必昌,伙同其到西安市南二环兵工大厦销赃,二人共得赃款4000元。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联想3000G430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200元,华硕F83CR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700元,华硕F83VF笔记本电脑价格为3560元。被告人徐欢、佟必昌于当日被抓获,赃物及赃款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欢、佟必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单、领条、谅解书);被害人顾某、叶某1、朱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徐欢、佟必昌的供述;证人侯某、王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佟必昌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徐欢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徐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佟必昌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均属初犯,且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佟必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随案移交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