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杨磊招摇撞骗罪,杨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招摇撞骗;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北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磊,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杨磊谎称自己叫张小伟是丰润区交警九大队的民警,以承包被害人陈某出租车为借口,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在唐山市丰润区汽车站附近将被害人陈某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车牌号为:冀B×××**,价值人民币11592元)骗走。后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该车卖给王某甲(已判刑),获赃款1250元。2、2010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磊谎称叫张磊是事故处开车的司机,以自己的丈母娘逝世急等用车去圆坟的虚构事实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杜某的蓝色东南凌悦DN7150型轿车(车牌号为冀B×××**,价值人民币67755元)。并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内一双背靠背牌旅游鞋(价值人民币300元)、一双阿迪达斯牌旅游鞋(价值人民币150元)扔掉,将汽车左前轮、汽车尾翼及车内的一台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1478元)私自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害人陈某、杜某的陈述材料,证人王某甲、张某平等人的证言,辨认材料,租车协议,被告人杨磊的尿液分析报告,被骗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该车的注册信息、发票复印件、电脑主机及显示器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被告人杨磊的户籍证明,照片材料,扣押、发还材料,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磊的行为分别构成招摇撞骗罪及诈骗罪,故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磊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淑萍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