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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黄日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日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81号罪犯黄日明。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了(2008)象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日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监狱单项记功奖励一次,并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日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