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代林与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代林,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赵代林,男,1946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聊城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九月八日(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0年九月三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聊城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