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执民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兴江与李海潮、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江,李海潮,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钱执民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江。被执行人李海潮。被执行人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柯西工业区山阴路。法定代表人:李海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钱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潮、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wx.yf-hs3b单面大圆机6台、wx.yf-hs3b双面螺纹大圆机2台、cs-s针织机4台、空压机设备1套(详见绍兴业评(2010)第658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亚伟审 判 员 周 虎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