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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滨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日报报××集团××务有限公司,杭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商初字第104号原告杭州日报报××集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杭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镇协同村。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杭州日报报××集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2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云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日报报××集团××务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为185718.4元的纸张,原告分别于2010年7月28日与2010年9月1日开具给被告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承诺于2010年12月18日先支付50000元,余款一周内付清。被告同时向原告开具金额为50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然而该转账支票因存款余额不足被退票。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85718.4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900元(从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1月12日,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为此,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转账支票一张、退票通知书一张,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杭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有龙某某光纸买卖业务。2010年7月28日和2010年9月1日,原告开具给被告两张增值税发票,共计价款185718.4元。2010年12月18日,被告出具给原告一张金额为50000元的转账支票,后因存款余额不足被银行退回。本院认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5718.4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2日,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共计975元,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日报报××集团××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571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975元,共计人民币186693.4元。二、驳回原告杭州日报报××集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46元,由原告杭州日报报××集团××务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5元,被告杭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费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