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行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冯吉华与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冯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浙绍行受终字第1号 上诉人冯吉华。 上诉人冯吉华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行受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吉华以不服被起诉人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规划调整建设孙端镇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恢复已遭破坏的农田及河道。上诉人冯吉华与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