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王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38号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b座901、903室。法定代表人:王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锦桥,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85824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8月27日,到期日期2010年9月26日,出票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持票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