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姚秀萍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秀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3号罪犯姚秀萍,女,1959年3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002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秀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秀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5次。。本院认为,罪犯姚秀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秀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