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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红吾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红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4号罪犯王红吾,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吾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4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红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吾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