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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王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37号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b座901、903室。法定代表人:王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锦桥,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85823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8月27日,到期日期2010年9月26日,出票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持票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