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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富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富民初字第35号原告:华某甲。被告:杨某。原告华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戚利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甲,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华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上半年相识恋爱,1990年下半年同居生活,双方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华某乙,在校大学生)。××××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开始,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2006年12月搬入新房后,被告对原告的怀疑越来越重。双方经常为此争吵,被告动辄要求离婚,要求儿子随其生活,房屋归其所有。夫妻之间及被告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摩擦日益某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座落在富阳市××春街道××路××室房屋一套(价值35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房产证一本,以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20日办理了座落在富阳市××春街道××路××室房屋一套产权证书的事实。被告杨某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已陈述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90年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足见原告对双方结婚进行了长时间的考虑。原、被告婚后(同居生活后)夫妻关系是好的,生育一子,已进入大学学习。被告一直以来克勤克俭,生活简朴,作风正派;爱护儿子,培养儿子读书;孝敬公婆,体贴丈夫。原告诉称夫妻发生争吵,是其故意制造矛盾。被告希望原告放弃私心杂念,与被告共同搞好家庭。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具有证明效力。根据前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上半年相识恋爱,1990年下半年同居生活,双方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华某乙,在校大学生)。20××××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开始,特别是2006年底以后,原告认为被告怀疑其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因原告认为被告怀疑其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产生矛盾是事实。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华某甲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8802968)。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琪 搜索“”